各学院、各临床医学院、科研项目负责人:
根据《科技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科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文件精神,学校开展科研助理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助理岗位类别及工作内容
1.科研助理指专门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的人员。
2.科研助理岗位包括项目研究、实验(工程)技术和科研辅助等岗位。项目研究岗位人员主要从事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实验(工程)技术岗位人员主要从事科学与工程技术实验、分析测试、仪器设备运行等工作;科研辅助岗位人员主要从事科研行政、业务秘书类等工作以及根据科研项目研究需要设置的其他岗位。
二、应聘人申报条件
1.遵纪守法,品德端正,身体健康;
2.热爱科研工作,具有从事相关工作所需要的能力和素质;
3.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不含定向、委培)的应届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
三、聘用流程
科研助理聘用工作坚持公开、自愿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实行项目组负责制度,按以下流程进行:
1.岗位申报:科研项目组根据项目的任务及经费情况填写《首都医科大学科研助理岗位需求计划表》,向所在学院(临床医学院)提交科研助理岗位设置申请及招聘计划,各学院(临床医学院)初审同意后将汇总后的岗位设置申请及招聘计划上报科技处,科技处商人事处确认科研助理岗位。
2.发布招聘信息:人事处对外发布审核确认的科研助理岗位招聘信息。
3.组织遴选:各学院(临床医学院)协助科研项目组组织招聘工作。经综合考核,提出拟聘意见,受聘人选填写《首都医科大学科研助理岗位聘用审批表》(附件2)报所在学院(临床医学院)审核批准。批准后报学校人事处和科技处备案,学校人事处负责组织体检、公示等工作。
4.聘任:学校委托首都医科大学科技园(科技园运营公司:北京首医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园)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聘期一般不少于一年。
四、薪酬待遇
科研助理人员成本由科研项目组承担(包含税金),项目经费除满足正常科研工作需要外,须保证科研助理的薪酬和社会保险等支出。薪酬标准由科研项目组确定,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每月2200元)。
五、其他说明
1.聘用期间,科技园负责为科研助理岗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户口可保留在学校。
2.聘用期间,因科研助理本人原因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所属科研项目组;科研项目组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须提前40天向科技园提交解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除协议。解除服务协议的毕业生,原则上应回生源地就业。
3.聘用期结束后,科研助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本人户口将随档案转出,学校不予保管。
4.对科研助理受聘期间考取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的,本人须及时通知科研项目组、所在学院(临床医学院)和学校人事处、科技园,并在入学前办完辞职手续。
5.各学院(临床医学院)应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认真做好科研助理工作的落实。学校将各学院通过科研助理岗位吸纳本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纳入教学和科研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并作为招生计划、学科建设项目和经费投入的参考依据。
6.学校对吸纳本校毕业生就业科研项目组负责人在学术带头人和学科带头人选拔培育和各类高层次人才申报推荐等工作中予以政策倾斜。
六、工作时间要求
1.请符合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和各学院填写《首都医科大学科研助理岗位需求计划表》,由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报学校科技处。提交时间:2020年7月7日16:30前。
2.各单位公开招聘起始时间:2020年7月10日
3.联系方式:
人事处联系人:陈昕 联系电话:83911210
科技处联系人:安魁 联系电话:83916535
研究生院联系人:陶莹 联系电话:13810769740
学生处联系人:许艳芬 联系电话:83911078
科技园联系人:郜文 联系电话:18601124379
附件:首都医科大学科研助理岗位汇总表
人事处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