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20〕25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6号、京学位办〔2021〕2号)文件精神和要求,评估工作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抽评两个阶段,其中2020—2024年为学校自我评估阶段,2025年为教育部抽评阶段。为做好我校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目的
(一)按照教育部对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任务要求进行相关学科的自我评估,对学位授权点建设状况做出自我诊断,全面自查学位授权点办学条件和培养制度建设情况,认真查找影响质量的突出问题,在自我评估期间持续做好改进工作,凝炼特色,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长效机制。
(二)全面分析学校各学科的建设状况,对各一级、二级或三级学科建设水平进行客观评价,清醒认识各一级、二级或三级学科发展水平、优势与不足。
(三)在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和学科建设评价基础上,结合学校发展态势和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形势,进一步明确各学科下一步建设思路和方向,制定巩固和提升学位授权学科建设水平的具体措施。
二、评估范围
按照教育部下达的任务,2013年以前(含2013年)获得授权的学位授权点及2013-2015年获得授权且专项评估结果达到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均需参加评估。
我校参加评估的学位授权学科包括以下22个学位点:
1.学术学位授权点(12个)
一级学科博士点(8个):0710 生物学、0831 生物医学工程、1001 基础医学、1002 临床医学、1003 口腔医学、1004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1007 药学、1011 护理学;一级学科硕士点(3个): 1005 中医学、1006 中西医结合、1008 中药学;二级学科硕士点(1个):030505思想政治教育。
2.专业学位授权点(11个)
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3个):1051 临床医学、1052 口腔医学、1057 中医;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8个):0454应用心理、1051 临床医学、1052 口腔医学、1053 公共卫生、1054 护理、1055 药学、1056 中药学、1057 中医。
三、评估组织机构与分工
(一)学校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1.由学校主管领导和各相关职能部处领导组成学校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评估工作。具体工作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落实。
2.工作职责:包括研究制订评估工作方案;审定各学院、学位授权点评估计划及评估材料;审定各学位点专家评估工作方案和外聘专家组成员名单;审定自评结果及自评报告;协调处理评估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完成各年度《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向上级部门提交各类材料、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
(二)各学科建设承载单位成立相应评估工作小组
1.基础学科:由负责一级学科建设的校本部各相关学院院长作为组长,主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各主要二级学科带头人作为评估工作小组成员。具体工作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2.临床学科:医院事务管理处负责落实临床医学评估任务;口腔医学系负责落实口腔医学评估任务,中医临床学系和中医药学院负责落实中医学评估任务,中西医结合临床学系负责落实中西医结合评估任务。各学科评估小组由相关临床学系和职能部处领导作为组长,根据评估工作实际需要组建工作小组和开展评估工作。
3.工作职责:各学科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依据学校整体评估方案,制定各学科学位授权点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工作计划。全面摸查、统计本学位授权点基础数据资料,形成较完整的评估数据和基础支撑材料,撰写各年度《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填报《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修订培养方案,完成自评报告,组织落实专家评估,根据专家评价结果和改进意见,制定本学位授权点改进提升方案。
首都医科大学参加周期性合格评估学位点及各主责单位附后。
四、评估方式
各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按照诊断式评估要求,结合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博士学位授权点和硕士学位授权点不同特点,合理确定评估方式。
五、评估内容与标准
自我评估是对学校各学位授权点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检查。各学科应根据国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和《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结合我校的办学定位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建立符合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特点、有学校特色的自我合格评估指标体系,从目标定位、研究方向、师资队伍、学科方向、人才培养数量质量和特色、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条件建设和制度保障等方面,真实、准确考察学位授权点的目标达成度。
六、评估安排与流程
参照北京市和国家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要求,我校评估工作安排与流程如下:
(一) 确认参评学位授权点:2021年3月底前,校学位办确认并报送《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参评点情况表》。
(二) 编制年度报告:2021年3月底前,校学位办上报《2020年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2022年起,每年3月15日前上报前一年度《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和各学科《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并在学校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编制上述两份报告是自我评估的重要环节之一,贯穿自我评估全过程。
(三) 制定自我评估实施方案:2021年5月,学校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安排与要求,依据《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南》,结合本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实际,制定和上报学校自我评估实施方案。
(四) 建立学校评估指标体系:2021年6-8月,以国务院学位办颁布的《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为基础,建立有学校特色的自我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即《首都医科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
(五) 制定各学科评估计划和评估指标体系:2021年9-12月,各学科工作小组按照学校自我评估实施方案和《首都医科大学学位授权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分别制定评估计划和各学位点评估指标体系,并进行预评估,确定本学科自我评估工作的具体安排。
(六) 填报学位点基本状态信息:2021年6月底前,校学位办到指定平台下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提供的《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填报表格;各学科工作小组按要求收集整理信息,并按统一要求分别于2022年3月、2025年3月底前在指定信息平台填报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的基本状态信息。具体填报平台及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七) 开展各学科自我评估:2024年8月底前,各学科工作小组按照评估计划和评估指标体系分别开展自我评估,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撰写提纲和抽评要素及本学科评估指标体系,撰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初稿。
(八) 组织校内外专家评议:2024年10月底前,在各学科自我评估基础上,分别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学位授权点开展评议,提出诊断式意见。专家评议基本要求如下:
1.专家聘请:各单位根据自主确定的评估方式,聘请相关专家,每个专家组的人数应为奇数。评估专家一般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中行业专家一般不少于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2.专家沟通:各单位应事先与评估专家进行充分沟通,向专家说明本学位点的办学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评估目的、评估方式、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等,听取专家对评估工作安排的意见。
3.材料组织:各单位根据最终确定的评估安排和要求,组织自我评估材料。评估材料应提前发送专家,根据专家意见,补充完善自评材料。
4.专家评估:评估专家通过听取总体汇报、与师生和管理人员座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了解学位授权点基本情况。专家组经过充分讨论,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专家评议意见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从学位授权点建设的各个方面,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九) 形成自评结果和总结报告:2024年11月底前,各单位根据专家评议意见确定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并根据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结合评估专家意见,制定本学位授权点改进提升方案,完善本学科《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改进提升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包括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十) 学校审定评估结果:2024年12月底前,学校学位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同时结合社会需求和学校自身发展规划,审定各学科自评结果并做出学校整体自评结果决定,提出学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意见。
(十一)学校上报自我评估材料:2025年3月15日前,学校统一将各学科《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专家评议意见和改进建议、参评学位授权点连续5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周期内版本相同的年份只需提交一份),上传至“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
(十二)制定学科和学位点建设规划:2025年3月底前, 各学科在完成自评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十四五”建设发展态势和要求,制定学科和学位点“十五五”建设发展规划。
(十三)接受教育主管部门随机抽评:教育行政部门将在2025年统一对参加周期性合格评估的学科进行随机抽评。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随机抽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硕士学位授权点的随机抽评由北京市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各学科需妥善保存学位点自我评估各项基础材料和专家评议意见,以备教育行政部门调用。
七、工作要求
(一)合理安排评估进程。各单位要根据学科与学位点实际情况,结合学校、学院(系)年度工作,统筹考虑工作安排,确保评估工作有序进行。
(二)确保评估取得实效。各学院、各学科应加强评估过程管理,明确评估是手段、诊断是目的,重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评估走过场、形式化,确保自我评估达到预期目标。
(三)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各学科要严明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保证自我评估公平公正。对违反评估纪律和材料作假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首都医科大学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10日
附.
首都医科大学参加周期性合格评估学位点及主责单位
序号 |
学科代码 |
学科(类别)名称 |
授权级别 |
主责单位 |
1 |
0710 |
生物学 |
博一 |
基础医学院 |
2 |
0831 |
生物医学工程 |
博一 |
生物医学工程学院 |
3 |
1001 |
基础医学 |
博一 |
基础医学院 |
4 |
1002 |
临床医学 |
博一 |
医院事务管理处 |
5 |
1003 |
口腔医学 |
博一 |
口腔医学系 |
6 |
1004 |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
博一 |
公共卫生学院 |
7 |
1007 |
药学 |
博一 |
药学院 |
8 |
1011 |
护理学 |
博一 |
护理学院 |
9 |
030505 |
思想政治教育 |
硕二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10 |
1005 |
中医学 |
硕一 |
中医临床学系、中医药学院 |
11 |
1006 |
中西医结合 |
硕一 |
中西医结合临床学系 |
12 |
1008 |
中药学 |
硕一 |
中医药学院 |
13 |
1051 |
临床医学 |
博士专业学位 |
医院事务管理处 |
14 |
1052 |
口腔医学 |
博士专业学位 |
口腔医学系 |
15 |
1057 |
中医 |
博士专业学位 |
中医临床学系 |
16 |
1053 |
公共卫生 |
硕士专业学位 |
公共卫生学院 |
17 |
1052 |
口腔医学 |
硕士专业学位 |
口腔医学系 |
18 |
1051 |
临床医学 |
硕士专业学位 |
医院事务管理处 |
19 |
1054 |
护理 |
硕士专业学位 |
护理学院 |
20 |
1055 |
药学 |
硕士专业学位 |
药学院 |
21 |
1056 |
中药学 |
硕士专业学位 |
中医药学院 |
22 |
1057 |
中医 |
硕士专业学位 |
中医临床学系 |
23 |
0454 |
应用心理 |
硕士专业学位 |
精神卫生学院 |